2006年11月2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北京:报刊主办权交个人经营违法
李京华

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起合同纠纷案时,一审认定《中国矿业报》社将报刊的部分主办权交给个人经营违法无效。
  据悉,2004年12月,张某与《中国矿业报》社签订《协议书》,约定2005年《中国矿业报》社每周三出版(全年52期)的《财富珠宝周刊》的采编、出版及广告经营工作交由张某全面负责承办;张某可根据周刊的宗旨和方针自行组织采写稿件、编排版面,但报纸大样必须由报社指定人员审定等。
  2005年下半年,双方因故终止了《协议书》的继续履行。之后,张某诉请法院判令《中国矿业报》社返还管理费5万元。
  审理法官认为,目前国家对新闻出版行业实行必要的监管,不允许新闻出版单位将报刊的主办权采取任何形式流转给他人,《中国矿业报》社采取与张某签订《协议书》的方式,将报刊的部分主办权交给了个人,其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,因此认定《中国矿业报》社与张某所签订的《协议书》无效。